尊敬的张建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僵尸车’监督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僵尸车”长期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市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日益凸显。我局高度重视此类问题,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和地方实践,开展综合治理。
一、当前治理工作情况
一是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我局公安交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及公安部关于废弃汽车治理的专项部署,开展了全面摸排和分类处置行动。通过成立专班、联合执法、规范流程等措施,累计摸排、清理报废车、“僵尸车”废弃车辆928辆。同时,将“僵尸车”治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考核,联动城管、社区等多部门形成整治合力。
二是完善回收体系提升服务能力。加强监督,抓好报废车辆监销工作。我局安排民警深入一线回收企业拆解现场进行监督,并推行“一站式”上门收车、代办注销等便民服务,特别是对大型客车、中型以上的货车和营运车辆进行严格把关,要求机动车回收企业严格确认报废车辆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车回收证明》。回收企业配合监督人员,拍摄好机动车解体后的照片和包含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五大部件的照片。
三是探索社区治理新模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报废车、僵尸车”集中治理行动。行动期间,我局结合辖区实际,组织警力深入重点区域,对达到报废、无手续、无号牌的报废车辆、僵尸车,及时送到指定的回收部门,逐一登记造册,逐台进行档案核销,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报废一辆。同时向报废车、僵尸车车主、修理厂、运输企业积极宣传报废车在道路上行驶的危害性,要求报废车、僵尸车车主,修理厂、运输企业尽快对其车辆进行集中清理。
二、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清理“僵尸车”的法律依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4 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这些“僵尸车”即使长期无人问津,依然是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所有财产,属于有主物,无论是物业管理单位还是公安、城管部门在处置“僵尸车”时均存在困难、顾虑。且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僵尸车”尚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对“僵尸车”的认定容易引起异议,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二是清理“僵尸车”的合力不够。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在道路上长期停放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违法停放机动车或超过法定时限停放机动车统一处理;对于在人行道上停放的,由城管部门负责处置;对于在居民小区内停放的,由所在小区物业负责联系车主,劝导其尽快挪走。同时,在“僵尸车”的后续治理和回收报废等环节,还涉及商务、财政、环境等部门职责。由于缺乏统筹管理,再加上职责划分不清,实际工作中难以形成有效治理合力。
三是清理“僵尸车”的流程繁琐。处置一辆“僵尸车”,涉及到前端执法、线索举报、联系车主、公示公告、价格评估、报废回收等环节,需要执法力量、基层主体、社会力量深度参与。进行处理要向社会进行3个月的公告,加上前期的排查、联系等工作,往往要花4至5个月的时间。
四是清理“僵尸车”的成本偏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清理“僵尸车”过程中涉及的拖车、存车、保管等费用均由主管部门自行承担。由此,清理“僵尸车”需要耗费大量成本,导致部分部门清理“僵尸车”积极性不高。
五是清理“僵尸车”纠纷频发。物业管理者与业主因停车费、妨害通行等问题纠纷多发。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我局立足公安交管工作现代化思路,强化协同共治,推动市政府明确“僵尸车”整治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总体牵头,综合执法、住建、社会治理、乡镇(街道)等部门共同参与,根据各部门职权范围,理顺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开展“僵尸车”的治理工作,以达到综合治理的目的。位于道路上的车辆,由交警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置;位于人行道上的车辆,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条例处置;位于小区、公共停车场、农村道路上的车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管理。通过“流程设置有序、全链处置有效、评价监督有力”的管理闭环,实现“僵尸车”动态清零。
衷心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加强监督,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沁阳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