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22日
沁阳市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供热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焦作市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发改行〔2014〕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供热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筹集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沁阳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加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供热配套费。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委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供热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供热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供热建筑面积(以设计单位的施工图纸、说明或房产证面积为准)计征,征收标准为:用于居民供热配套工程费用为39元/平方米,用于公建供热配套工程费用为49元/平方米。
第六条 城市供热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供热配套费。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城市供热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供热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第九条 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供热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供热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取的城市供热配套费,纳入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划入热经营企业,用于本市热力供热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热经营企业所用城市供热配套费资金建设形成的资产归市政府所有,由热经营企业无偿使用,维修养护费由热经营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沁阳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意见
附 件
沁阳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维护管理意见
为切实加强沁阳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焦作市供热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范围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包括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和庭院管网供热设施。
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的范围为建筑红线以外的集中供热设施,包括市政管网、泵站、市政管网到建筑红线的供热连接管网等热力设施。
庭院管网供热设施的范围为从建筑红线到用户户内供热设施之间供热连接管网,包括换热站、用户热表,不包括用户户内供热设施。
(二)城市集中供热设施规划设计管理
凡在《沁阳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应当规划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供热设施与建筑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单位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要求缴纳集中供热配套费。建设单位凭缴费凭证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收费依据、标准及设施验收细则
1、城市供热基础设施由热经营企业建设。建设费用根据《焦作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焦作市关于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有关问题的通知》(焦发改行〔2014〕311号)标准收取。
新建、在建居民小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用包括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庭院管网建设费,计入建房成本。其中,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39元/平方米,由开发建设单位缴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窗口。
既有小区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辖区办事处、乡、镇组织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用户统一收取,缴纳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窗口。一次性入网率达50%时实施供热建设。
公建单位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49元/平方米,缴纳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费窗口。
2、庭院管网供热设施建设费用由用热单位(建设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承担。工程建设费用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确定。用户热表由热经营企业组织购买,费用由用户承担。所有公共建筑及小区换热站用房由用热单位免费提供,并满足供电、供水、通风、排污等功能要求。
新建居民小区庭院管网建设费计入建房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筹。
在建居民小区庭院管网建设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向用户统一收取。
既有居民小区庭院管网建设费,由辖区办事处、乡、镇组织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向用户统一收取。
公建单位庭院管网建设费,由各单位自行筹资。
3、建设项目若已自行完成换热站和庭院管网设计建设的,申请用热时,居民用户需补缴39元/平方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公建单位需补缴49元/平方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入网前所有庭院内供热设备及管网必须通过热经营企业验收合格方可供热。
4、由建设单位(建设开发公司、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等)建设庭院管网供热设施,庭院管网供热设施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报热经营企业审核备案。根据《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竣工验收应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热经营企业不得拒绝。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共用集中供热设施无偿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保修期满后,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和更新,相关费用由热经营企业承担,可以计入经营成本。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热经营企业参加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热经营企业有权拒绝接收。
建设单位也可委托热经营企业统一设计,统一采购,统一施工,统一维护。
(四)庭院管网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
庭院管网供热设施的维护、管理费用计入供热成本,由热经营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二、建立健全城市集中供热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城市集中供热事关民生,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幸福指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一)市住建局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组织监管工作;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管理工作;
(三)市发改委负责定期核算热经营企业供热成本,建立健全供热价格调节机制;
(四)热经营企业申请使用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时,由热经营企业根据市住建部门的审核意见,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到热经营企业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上。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征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提取,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此项工作。
(六)热经营企业要坚持统一设计、统一组织、统一维护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做好城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沁阳市集中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