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度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工作。
一、抽查产品范围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沁阳市辖区范围内生产和销售的汽、柴油产品。
二、抽样检验依据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
GB 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2016/XG1-2018《车用柴油》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三、抽样方案
1.抽样时间:具体时间以任务下达时间为准。
2.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由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承检机构委派2人或2人以上抽样人员携带采样工具,在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带领下,对沁阳市生产或销售的汽、柴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3.抽样采用随机的方式进行抽样。
4.在取样时,如在储油罐抽取样品应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方法进行抽取样品;如在商业加油机抽取样品应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中附录B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抽取样品。
5.抽取汽油样品时应避光抽取。
6.按GB/T 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取样数量为4L,使用不含铅的金属容器分装,其中检验样品2L,备用样品2L。
7.抽样人员应现场填写《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其内容经三方确认无误后,由承检机构、受检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上签字。
8.抽样结束后,样品应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要有样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单位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签字。
9.储存抽取样品所用的容器为一次性1L装的马口铁金属桶,容器应符合GB/T4756-2015《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规定的金属容器;取样器为符合GB/T4756-2015《液体石油产品手工取样法》规定的铜制或不锈钢制的容器。
四、《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的填写
抽样在现场进行,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的有关规定进行抽样,认真填写《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使用正楷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上不得有空白项,凡无内容的项目应填写“/”;如有填写错误,应由抽样人和被抽查单位人员双方同时签字确认。
五、样品处置
1.样品管理员做好检测样品接收,按照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样品管理员根据《产品质量抽查工作单》上的信息核对样品信息无误并对所有样品信息进行登记和编写样品编号,并作为样品唯一性标识。
3.检验样品及时下发到油品检验室,进行检验分析;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保存期间应保证封条完整无损。
六、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及检验周期
1.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1、表2
表1汽油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研究法辛烷值 | GB/T 5487汽油辛烷值测定法(研究法) |
2 | 硫含量 | SH/T 0689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
3 | 乙醇含量 | NB/SH/T 0663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
4 | 水分 | SH/T 0246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
5 | 烯烃 | GB/T 11132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 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
6 | 机械杂质 | GB/T 511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
7 |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 | NB/SH/T 0663汽油中某些醇类和醚类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
8 | 铅含量 | GB/T 8020-2015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 原子吸收光谱法 |
表2车用柴油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1 | 硫含量 | SH/T 0689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它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
2 | 多环芳烃含量 | SH/T 0806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 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
3 | 闪点(闭口) | GB/T 261闪点的测定 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
4 | 酸度 | GB/T 258-2016轻质石油产品酸度测定法 |
5 | 密度 | GB/T 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1998石油计量表 |
6 | 水含量 | GB/T 260-2016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GB 19147-2016/表3中c车用柴油 |
2. 检验周期:样品到达检验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结果。
七、判定原则及结论用语
1.判定原则
(1)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2.结论用语
(1)所检项目全部合格的: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依据2023年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所检项目合格。
(2)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标准,依据2023年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八、检验报告及汇总表的要求
1.检验工作结束后,由承检机构负责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一式3份检验报告。
2.承检机构制作检验报告汇总表,并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检验报告汇总表内容包括样品编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抽样时间、抽样人员、受检单位、检验结论。
九、异议处理及复检程序
1.受检单位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抽样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通知书15日内,向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2.复检申请人提出复检申请后,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原承检机构;在提取备检样品时,应由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的受检单位、原承检机构三方共同确认备用样品无误后,方可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3.复检结论判定原不合格项目为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复检结论判定原不合格项目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十、附则
本细则代替《2023年沁阳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