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沁政〔2011〕76号

时间:2011-12-12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沁 阳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沁阳市农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74号)、《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发改农经〔2007〕1867号)、《焦作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焦政办〔201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厂)和单村供水工程(以下统称供水站)等。 
    第三条  供水厂产权属于所在乡(镇)办事处,供水站产权属于所在村(街)集体所有。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统一管理, 乡(镇)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供水厂(站)运行维修基金及扶持资金。  
    卫生部门负责供水厂(站)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环保部门负责供水厂(站)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发改部门负责核定供水厂(站)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审计部门负责对供水厂(站)水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分市、乡、村三级,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和村级农民用水协会。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水利局,人员从水利局内部调配(不少于3人);乡、村饮水安全管理站从乡镇现有正式人员中调配(不少于2人);村级农民用水协会由用水户代表推选后经村委会确认。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管理使用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加强安全用水宣传,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编制本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监测报告(每年6月末、12月底末一次),按期向市政府和焦作市水利局上报。监测报告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近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问题整改情况以及建后管理工作建议。 
    第七条  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管理好、使用好用水户上缴的大修费、折旧费和承包人的承包费,编报本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监测报告(每季度报一次),按期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上报。 
    第八条  村级农民用水者协会的主要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公示及水费征收、维修费、折旧费、承包费的上缴等,汇集群众和用水户意见,编报本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情况监测报告(每月末一次),按期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上报。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明确具体管理人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安全供水、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供水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  供水厂(站)的经营权可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形式进行。拍卖、租赁、承包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经营方应与工程产权人签订合同。经营方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并接受乡(镇)办事处、村(街)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供水厂(站)应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可委托专业维修部门),公开服务电话,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第十二条  供水站厂(站)要设立水费专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上级管理单位及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供水厂(站)要接受水利、财政、卫生、环保、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构成和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筹措渠道:一是市财政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不低于20万元,作为维修基金;二是农村饮水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和折旧费;三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承包费和租赁费。 
    第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提取办法。从水费中提取的大修费(水费的5%)和折旧费(水费的10%),由农村饮水安全承包人和水管员负责收取,交给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管理;从水费中提取的日常维修费(水费的3%),建立村级维修基金,由村级农村用水协会负责管理。各级维修基金均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凡是按要求进行正常管理,及时足额缴纳水费,按时缴纳大修费和折旧费的饮水工程均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给予工程维修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费用的使用实行先报批、后核算、再支付的办法。对维修费在100元以内的小型维修,由供水厂(站)自行维修,费用中从日常维修中支出;维修费用在100—1000元之间的维修项目,由供水厂(站)负责人或承包人据实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申报,由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审批确认后,从乡镇维修基金中支出;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维修项目,由供水厂(站)负责人或承包人据实向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申报,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路站上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按8:2的比例从乡、村两级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中支出。 
     
    第四章 工程维护与维修 
     
    第十七条  供水厂(站)应加强供水设施的管理,从水源地到主、干、支管道以及配套设施(如机井、水泵、电机、电器、蓄水池等),全部实行统一管理。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和维修保养档案,确保供水设备的正常运营。水泵、消毒设备半年检修1次,压力罐、连接钢管等1年喷漆养护1次。  
    第十八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沁阳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供水网络存在的漏水、供水不正常等问题,要及时维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厂(站)负责,入户部分由受益农户负责。保修期内(保修期一年)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设备损坏、管道漏水等现象的,由施工方进行维修,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第五章 工程保护与水质保护 
    第二十条  各乡(镇)办事处、村(街)、供水厂(站)要加强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划定保护区。水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周围要设置防护工程(保护警示牌)。要注重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维护,认真做好防冻、防碾压、防剪断等措施,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批准以及供水厂(站)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半径100米以内,供水主管道两侧1米以内为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修建建筑物、开沟挖渠、取土等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饮水安全工程周围其它工程施工前,所在村(街)和供水厂(站)应提前告知施工方管网位置,施工方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保护要求进行施工,避免挖断管道,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厂(站)要加强水质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供水水质要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工程必须建立卫生保护区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不得在周围100米保护区内修建渗水坑、排污渠道、养殖场等。环保部门每年都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保护情况进行抽查,在未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化验室前,卫生防疫部门每半年对水质进行一次检测(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和对破坏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并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质的一切活动。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故可能造成污染水质隐患时,供水厂(站)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水利、卫生防疫和环保等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七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 供水方式、水价确定和水费收取 
     
    第二十八条  供水厂(站)应根据所在乡(镇)办事处、村(街)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用水户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供水方式。供水工程必须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正常供水。 
    第二十九条  供水厂(站)实行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量付费。用水户在接到交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逾期3个月内不缴纳者,供水厂(站)有权停止供水,直至交清水费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三十条  供水厂(站)的水费收入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 
    第三十一条  供水厂(站)要按照“以水养水、自负盈亏、微利经营、良性发展”的原则,实行计量收费。水费由设备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利润构成,具体标准参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坚决不允许集体资金代付水费,杜绝吃“大锅水、福利水”。 
    第三十二条  供水厂(站)要建立明白栏,坚持水量、水价、收费“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严禁随意提高电价增加群众水费负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依法处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四条  供水厂(站)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一)水质、水量、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五条  对管理单位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酿成事故的,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对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主题词:水利 农村安全饮水△ 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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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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